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92]20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院、由教务办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条例、法规。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努力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根据教学与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承担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配合教学部,完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建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对学生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创新的能力。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优化工作环境,使实验室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学术与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报废、更新、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改选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使实验室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条 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一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对实验室的建立与撤销、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供学院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教务办是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实验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订,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分配。协助有关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并进行投资的效益评估与检查。
四、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院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管负责制,实验室主管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务办成立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规模、学科(专业)、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需要设置实验室,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数量足够、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管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院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 、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搞好各项建设。
第十八条 要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有计划地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基建费、自筹经费及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将相关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在制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增添实验仪器设备要认真选择,注意成组配套,满足实验需要。
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首先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需要。
第二十条 实验室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的制订,由教务办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意见,经教务办审定,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时,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经院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小组论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提倡协作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逐步运用实验室计算机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等进行考核。在学院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应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应暂停使用,限期整改,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促进学院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提高学院办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本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应各负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管负责制。实验室主管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管均由教务办推荐考核上报后经学院批准聘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组织领导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组织制订贯彻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综合效益;
四、制定实验室岗位责任制,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在实验过程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强培训工作,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技术职务评聘和劳保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报教务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