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16浏览量: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网信息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教学系、单位部门相应成立校园网管理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至二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和信息安全员,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校园网管理部门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整个主干网络、校园网信息发布校园网站和应用服务系统的维护。
    第三条 校园网主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的审核和管领导的批准,由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发布。
    第四条 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的教学系、单位和部门,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和管领导批准并签定相关安全协议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分配其相关二级域名和IP地址。二级网站的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由二级网站的教学系、单位和部门网络信息安全主管负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定期检查二级网站发布内容,一旦发现问题,可责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停止其网络访问,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校内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在校园网以外设立网站。
    第七条校园网内不准开设BBS和聊天室服务。因管理或教学工作需要开设留言版功能的校内网站必须建立上网用户日志留存制度,每天定时检查留言内容,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建立网站的部门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和上网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质量。
    第九条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条学校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第十一条每年年初学校召开网络信息工作会议,研究本年度信息工作,总结并表彰上年度网络信息工作优秀单位、优秀负责人、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公布不合格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地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负责人或网络信息员对网络信息工作进行交流和研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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